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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2-26 12:28

[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]桃園地院一起勞資糾紛民事判決,法官判決資方需賠償勞方835萬多元,法官毛松廷在判決書中自揭「我非恐龍」,讓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PO文讚,「很久沒看到這麼犀利的判決,給毛松廷法官鼓掌」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法官毛松廷今天休假不在法院,對於判決書所引起的討論,桃園地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蕭世昌代為轉達說,「尊重外界的指教」。

曾於桃園市萬泰科技公司擔任技術人員的51歲何姓男子指控,因遭公司要求長期、大量延長工時工作,他從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,每月加班的時數都超過「勞動基準法」所規定的46小時,其中2015年1月間加班的時數博客來網路書店更高達128小時,且該月曾經連續工作長達22天,導致他2月5日晚上執行職務時中風,經手術後身體右側偏癱,肢體無力、無法行走,現在連工作能力都沒了,需靠人全天候照顧。

何男指控,他的情況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害,因此向公司提出至65歲退休前的工資、看護費、交通費、精神撫慰金等,總計1800萬餘元的損害賠償。

萬泰科技則主張,何男中風與工作無因果關係,何男於2009年到職時,已有高血壓、高血糖及肝功能指數過高病史,從其父親同樣臥床等狀況推測,他疑有類似家族病史,在任職期間請假紀錄正常、每年都有出國旅遊紀錄,而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、自願加班,期間也未反映身體不適或是想調整工作內容,公司當然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,因此認為何男的狀況不能全然歸責於公司。

法官指出,何男情況已經桃園市府職災認定,至於萬泰公司提出的「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」,上頭有高達28名員工簽名,顯然是為了符合法規,預先印好、要求勞工簽名。

法官在判決中直指,依照一般的經驗,「在勞資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下,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班同意書,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的能力」,他也自揭,「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,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、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,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(加班作功德?),難以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勞工是『自願』加班。」審結扣除何男已領的職災補償金等賠償,判決萬泰科技仍須賠償何男835萬元。

毛松廷為司法官48期,已有7、8年的資歷,一直待在民事庭,他的同事透露,毛松廷希望判決書的用詞不要太過拗口,因此使用的詞語較為「口語化」,也比較能貼近社會大眾;再者,毛松廷在民事庭也常審理勞資損害賠償案件,此案的心證除了是審案過程所累積的經驗法則,也引述兩公約來保護勞工權益,在勞資權益不對等的情況中,認為資方所提出的「自願加班同意書」不足採信。

桃園地院表示,民事案件的博客來網路書局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後的20天,此件損害賠償案件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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